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供热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      阅读:255次

湘发改价商〔2018133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省直各厅局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包括在湘中央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住宅小区供热价格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制定《湖南省供热价格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供热价格指导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212

 

附件:

 

湖南省供热价格指导意见

 

为促进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住宅小区供热价格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章,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直机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后的供热价格行为。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供热价格指供热企业(单位)将集中热源(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第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热双方根据成本核算协商确定。双方就供热成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成本核算。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核算结论仍存异议的,可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条  供热价格由供热公允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热公允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政府投资、无偿捐赠或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且无偿移交经营企业的,不计入生产成本)、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直接费用;管理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税金是指供热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收益率核算,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国家长期(5年以上)贷款利率的2%;按成本利润率核算,原则上不得高于3%

第五条  供热企业(单位)需上调供热价格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依法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的;

(二)政府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燃料到厂价格上涨超过10%;

(四)其他符合价格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因燃料价格下跌等因素,供热企业(单位)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收益时,应主动提出降价方案。

第七条  供热单位确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听取业主代表意见。

第八条  供热企业原则上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供热计价和计量点必须在同一位置。

第九条  供热价格按其压力和温度,实行等级差价。供热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采取其它供热计量单位(如按建筑面积、风口数量等方式计量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换算。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以入户计量表为界。入户计量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单位)维护管理;入户计量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单位)需和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确定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将价格及相关信息情况主动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