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关于服务“五好”园区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来源:省工信厅      阅读:127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好”园区建设的决策部署,省厅近日印发《关于服务“五好”园区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从优化园区国土空间格局、加强园区用地要素保障、促进园区土地高质量利用、支持新业态融合发展、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升政府服务和治理能力等方面制定18条硬核举措,助力园区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园区国土空间格局

1.保障园区发展空间

统筹城镇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将园区发展空间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基于区域经济格局、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园区到2035年建设用地规模。

2.科学编制园区规划

落实“三区三线”划定管控要求,衔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高水平编制园区规划章节,或者单独编制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功能片区,提高园区产业承载能力;各地应按照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约束性指标,编制完善园区详细规划,进一步细化、优化园区用地布局。

3.鼓励跨区域联建产业片区

对于经评估确认发展空间不足的园区,支持跨区域发展“飞地经济”和建设配套产业园区。

二、加强园区用地要素保障

4.建立用地报批“绿色通道”

将园区核准范围内的项目纳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行“点对点”服务,做到专人负责、提前服务、即报即审、快批快办。

5.完善“周转用地”支持政策

鼓励加快周转,取消“周转用地”申报次数限制。扩大“周转用地”政策适用范围,允许产业综合体和租赁住房用地申报使用“周转用地”。

6.优化产业用地储备供应方式

鼓励园区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

推进产业用地市场配置改革,继续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模式,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三、促进园区土地高质量利用

7.推广“标准地+承诺制”用地模式

在详细规划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报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面推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和工业项目供地负面清单管理。

8.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分层开发

统筹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引导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一体化发展。探索划拨土地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实施商业开发。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方式可以参照地上执行。

9.鼓励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各市县要开展园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调查工作,摸清存量土地底数,逐宗建立台账,绘制存量用地空间分布“一张图”,持续推进闲置土地“三清单三行动”等处置工作。

支持各地对存量建设用地清理腾挪、强化整合。

四、支持新业态融合发展

10.支持产业综合体建设

支持产业综合体项目同步规划和供应必要的商业服务、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用地,促进产城、产教、产金融合和跨界融合。

11.支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大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的保障。

鼓励园区将相邻多宗工业用地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2.支持产业用地混合利用

探索建立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地价与产业绩效挂钩机制。

五、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13.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建立健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排名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五好”园区综合评价。

14.开展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穿透式”监管评价

通过股权透视查询、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有序实施省级典型企业(含子公司)在全省范围受让土地、集约利用土地情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并完善企业“穿透式”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5.突出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

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在全省前1/3的园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发展方向区调整划定、优先支持调区扩区升级。

对具有先进节地技术的工业企业,鼓励市县给予容积率指标等奖励。

建立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模型,实行节约集约用地绩效分档管理,设立绿色通行类、橙色警示类、红色限制类,在土地要素的投放上予以相应支持或限制。

探索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末位园区惩戒约束机制。探索在供地合同中将红色限制类列为可解除合同、收回宗地的情形。

六、提升政府服务和治理能力

16.优化提升园区服务能级

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试点,完善园区用地一体化管理服务功能,打通规划、审批、储备、供应、登记等工作环节。

积极推进“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

17.推进园区涉地事项全周期管理

对新供应的产业用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与受让方签订涉地事项监管协议,明确将规划管控、经济指标、开发时序、公共利益、建设运营等要求纳入供地合同监管内容,作为供地合同附件,相关主管部门及园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实行全周期管理。

18.推进园区用地履约信用联管

将供地合同、涉地事项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